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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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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关税[2009]35

 

海关总署:

 

经国务院同意,自200961日起,恢复征收硫磺(税号:2503000028020000)的进口环节增值税,税率为17%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

二○○九年五月二十二日


作者: 来源:财政部 发布时间:2009年06月0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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