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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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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关税
[2009]35
号
海关总署:
经国务院同意,自
2009
年
6
月
1
日起
,恢复征收硫磺(税号:
25030000
、
28020000
)的进口环节增值税,税率为
17%
。
财政部
二○○九年五月二十二日
作者:
来源:
财政部
发布时间:2009年06月0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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